2016年全省农业政策法规工作要点

  2016年,全省农业政策法规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苏时有关法治建设的指示要求,适应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依法治农的新形势,围绕法治农业建设目标,突出重点,提质增效,完善体制机制,狠抓工作落实,推动农业法制建设工作再上新台阶。

  一、以政策调研为基础,推动参谋助手能力新提升

  1、强化农业软科学研究基础工作。进一步推进2016年重点课题调研工作。组织协调委领导、处室(单位)和市县等三个层面,研究拟定选题和调研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强化调研跟踪管理,推动任务完成和软课题成果转化运用。

  2、加强前瞻性研究和政策理论储备。重点加强对“三农”热点难点问题的分析研判。深入研究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发展现代农业与构建农业支持保护政策、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与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以及推进农业立法制度创新等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3、提升调研质量和成果转化率。搭建全省政策调研交流阵地,不定期刊发《“三农”研究与决策咨询》,编辑出版《江苏农业农村经济改革与发展研究2015》。加强典型经验的总结推广。年底开展全省农业软科学课题成果评审与交流。

  二、以简政放权为核心,树立服务型农业部门新形象

  4、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对应部省要求力争年内再取消、下放或转移一批行政审批事项。完善政府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服务指南、示范文本及岗位职责等操作规则。积极推行行政许可网上办理,保证便民、公开和高效运行。全面清理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事项,加强行政审批办理标准化、规范化。完善监管制度,促进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正常化。研究出台全省农业行政审批延伸绩效考核评管理办法和农业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细则。

  5、打造优秀政务服务团队。积极开展“红旗窗口”、“文明窗口”示范创建活动,着力构建高素质服务团队。创新服务方式,积极推行网上申请、工作时间外预约受理、快递报送审批材料和送达结果等服务,开辟绿色审批通道,优先快捷办理。搭建面向群众的语音和网群服务平台,畅通信息渠道。将审批关口前移,推行行政许可专家评审制,实行窗口快速受理,协同后台高效审核,提高审批工作效率。

  6、加强工作督查与信息交流。进一步强化工作督查指导,年内组织开展农业行政审批工作监督检查活动。对各地各专业审批全程试行第三方绩效评估和量化考评,年底在系统内进行通报,推进行政审批监管工作经常化、制度化,促进农业行政审批服务工作再上新台阶。

  三、以信用建设为导向,构建监管与服务新优势

  7、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水平。完善使用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的主要内容和运用规范,做好行政许可数据、信用惩戒、信用报告、信用审查等日常报送。研究出台省农委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双公示”实施意见和省农委机关事业单位信用制度考核办法。选择1-2个市、县开展信用管理项目应用试点。加强系统内信用宣传,营造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浓郁氛围。

  8、全面开展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按照依法规范、有序推进的工作要求,以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及现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归集和公开本部门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事项,做到责任到人、具体到事、工作到位。

  四、以立法普法为重点,再上法治农业建设新水平

  9、建立完善农业法规体系。加快推进《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修订)和《江苏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条例》(草案)两个地方性法规的立法步伐。认真落实文件制定、备案和清理制度,年内对省农委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开展一次全面清理并进行汇编。

  10、完善法律顾问制度。建立健全法律顾问的聘用、工作管理、绩效评估等相关配套制度,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进程中发挥智囊与参谋助手作用,助推农业依法管理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全省农业系统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年内实现全覆盖。

  11、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推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规范、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年内修订完善《省农委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同时,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和立卷归档制度。

  12、强化普法宣教与培训。科学制定并实施“七五”农业普法《规划》,全面启动“七五”普法工作。完善领导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提高学习频次,精选学法内容。充分发挥新媒体、新平台等载体宣传服务功能。加强对新颁法律法规的学习,年内举办1-2期农业系统法制骨干培训班。

  13、强化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切实加强内部流程控制,强化程序意识。加强监督检查,以监督促规范。落实依法行政全过程记录制度,完善重大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建立健全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纠错问责机制。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和司法机关等部门以及社会舆论监督,加强与同级政府法制机构的工作协调配合,致力推进法治农业建设再上新台阶。